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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2010-10-22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二、《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和服务商标。 三、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 四、服务行为与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的,该服务与为提供该服务所使用的商品视为类似。 五、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六、《商标法》第38条(1)至(3)项以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未予明确的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七、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八、侵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服务商标的行为,以及两次以上侵犯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视为应予从重处理的情节。 九、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 十、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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