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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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适用的若干批复

2010-10-2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述的其他商标事宜,包括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不是中国法人,因此,该公司应依《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有关商标侵权案件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问题的请求》(〔1990〕第22号),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适用范围的批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转报关于查处商标被许可人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适用处罚条款的请示的报告》(工商商字〔1996〕3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被许可人未在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及产地的行政处罚案件,销售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享有管辖权,而应由被许可人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注】  工商商字(1996)30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省合肥市工商局在查处商标被许可人在商品上不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所对应的处罚条款,只有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才有处罚权。但在实际使用中,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的商品销售区域很广,不限
于被许可人所在地。那么,销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或按其他法律、法规处罚?请予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有关商标法律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使用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识。第三种情况近年来发案率增加,情况也比较复杂,如偷盗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利用回收旧包装制售假冒产品等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声>,以自己生产的商品冒充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骗性。
    
根据你局请示中所述情况,擅自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的行为,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依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对达到假冒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注】  桂工商标广字〔1994〕30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区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了一起商标侵权案。侵权人利用使用过的带有广西百色市酒厂注册商标右江字样的米酒瓶(商标标识完好)装上其他散装米酒出售。百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进行了处罚。侵权
人不服,向百色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百色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持原处罚决定,侵权人遂向百色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字有相对性,即应有比较而言,并提出有关法律问题要求解释。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特向你局请示:
    
一、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空瓶装入其他酒销售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上述行为如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调整的范围。
    
特此请示,请予以函复。
    
附件:(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浙工商标〔1995〕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应当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注】  浙工商标〔1995〕1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局在打假治劣中,发现个别商业企业经销商品(该类商品系裸装商品,原无商标标识)时,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向需方和消费者宣称是其销售商品的品牌,并在销售发票上标注,而未发现使用在商品的包装装潢上。对此,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指的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专用权的行为,有不同认识。主要是如何理解该项规定中的使用问题。
    
我们认为:所谓使用,既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也包括用于发票、合同等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等。因此,前述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速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1989
1022日,国家工商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现答复如下:
     
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行为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
   
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的,就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述的其他几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驰名度,以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的实际使用情况后,予以认定。
     
关于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函反映的湘乡啤酒厂将湘乡市酒厂在酒上使用的湘乡商标作为啤酒名称使用的问题,鉴于注册商标湘乡的核定商品是白酒,与啤酒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湘乡啤酒厂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该厂使用酒的别名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7-8-21

  • 【失效时间】0:00: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监管司:
       
    你司81日《关于提请确认商标侵权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商品过程中,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对非商标注册人或非其授权的其他人提供的商品,无论该商品本身是否使用商标,只要该商品属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他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在合同、发票、贸易单证等该商品交易文书上擅自使用商标注册人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1997
    821

 

  •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7-10-16

  • 【失效时间】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26日《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请示》(苏工商标〔19971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药品、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及图形商标,已由济南三株药业有限公司在我局注册,注册号为第832040号,刊登在第540期《商标公告》上,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提供的材料,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的三株菌+中草药文字,既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该商品成份进行说明的文字。因此,不构成侵犯三株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苏工商标〔1997177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使用在药品、药酒、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物品等商品上的三株商标已由济南三株保健药品厂注册,享有商标专用权。最近,我们在对江苏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其双歧天宝口服液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等说明性文字。对此产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三株已经核准注册,其他人不能在同类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在商品装璜中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三株虽已注册,他人在介绍产品主要成份时出现三株菌+中草药实质是在表述细菌构成时加了数词和量词,故应视为善意使用,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也同时认为,为避免发生误认,今后在商品包装中叙述菌株数时最好使用阿拉伯数字。
   
以上意见当否,请示复。
附:双歧天宝口服液包装一只。
1997
1016

 

 

 

  •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5-10-19

  • 【失效时间】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利用旧玻璃容器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利用他人带有注册商标图样的饮料瓶加贴自己的标识后重新灌装饮料进行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请示》(苏工商〔19951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尚有利用价值而又缀附无法消除的商标图样的各类玻璃制饮料容器,他人将其收购后灌装自己生产的饮料出售,应当将该商标图样全部覆盖。没有覆盖他人注册商标的,或者覆盖后商标图样主体部分仍然显露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予以制止。


苏工商〔1995194 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们在办理商标案件中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用烤花形式直接烤印在装饮料的玻璃瓶上(如可口可乐雪碧津美乐等),该商标图样无法从瓶体上剥离。而另一些饮料生产企业大量收购消费者遗弃的上述各类玻璃瓶后加贴自己的标签(标签上有的有自己的商标,有的仅有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再灌装饮料出售,其中有些标签覆盖了他人注册商标图样,有的是部分覆盖,而有的则没有覆盖。
   
上述情况是否属商标侵权?如是,应适用《商标法》哪一条款?请示复。
                                                            1995
1019

 

  • 【法规标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4-12-1

  • 【失效时间】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淮工商商字〔94〕第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扑克牌商品上的小天使骑自行车图形商标是国营泰县人民印刷厂(江苏)于1994714日在我局注册的(注册号:649983)。根据来函及所附实物材料中反映的情况,淮南市印刷厂(安徽)从1981年开始生产和销售蜻蜓牌扑克。从1991年起,该厂仿制一种进口扑克的包装及装潢(装潢中含有图形)进行生产。1993714日,泰县人民印刷厂将上述装潢中的小天使骑车图形予以注册,淮南市印刷厂在不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在其生产的蜻蜓牌扑克上使用上述图形。
   
我局认为:淮南市印刷厂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属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所指行为。请你局指导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我局。

附件: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安徽省淮南市印刷厂商标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的请示》(略)

1994
121

 

 

  • 法规标题】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96-3-25

  • 【失效时间】0:

  • 【法规来源】http://www.saic.gov.cn/flfg/flfg_detail.asp?flfgid=487&keyword=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1996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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