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0571-87392688/0571-87392689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
诉讼百事通

27、哪些案件的原告可以申请先于执行?

2015-03-11本站编辑本所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上一页26、申请执行的条件和时效规定有哪些?下一页28、当收到民事起诉状,但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该怎么办?
版权所有: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51350号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 E-mail:zjztbc@aliyun.com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