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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2008浙高法(2008)79号2010-10-2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浙高法〔2008〕79号 2008年3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现就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关管辖问题规定如下: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之外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而不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第一审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给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有提请指定管辖的报告并说明理由,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五、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本规定自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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