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0571-87392688/0571-87392689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 |
国家工商局两个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批复2010-10-22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该法所称“商品”包括“服务”,因此,服务业的竞争行为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处服务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餐饮服务中,对服务起到美化和识别作用的装饰设计、装修风格,属于餐饮服务的装潢。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或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或者误认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25日 (中央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第39号 2003-3-2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能否按〈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的请示》(川工商办[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一项重要权利,对其应当按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和保护。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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