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0571-87392688/0571-87392689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
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规定的

2010-12-20
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88年10月22日
上一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下一页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严禁超期羁押的相关规定
版权所有: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浙ICP备11051350号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 E-mail:zjztbc@aliyun.com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