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江中天北辰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0571-87392688/0571-87392689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 |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10-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二)超过10万元至50 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 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收费的 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附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
|
||||
![]() 联系人:陈紫婵 电话:0571-85092878 E-mail:zjztbc@aliyun.com 传真:0571-87392577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黄龙商务区玉古路168号四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