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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0-12-20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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