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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十三号2010-12-20
【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九]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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