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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2010-1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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